住宿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的適用

  1. 飯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和通常的習慣。我會。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 飯店可以在本協議的目的,法律和習俗範圍內遵守特別合同。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如果您想在酒店申請住宿合同,我們將向飯店提供以下事宜。

    (1)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聯絡方式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訊

  2. 如果客人要求在住宿期間繼續超過前款第(2)項的住宿日期則飯店將對其進行處理,就像在請求時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一樣。 ..

第三條預訂費

  1. 如果住宿合同是根據前條規定訂立的,則可能需要支付不超過住宿期間住宿費用的押金(如果超過3天則為3天)。
  2. 預訂押金將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存在第6條規定的任何情況,則將用於支付同條中規定的違約金,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有第十六條規定者,如有此情形,先扣除罰金,再扣除賠償金,如有餘數,於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第 11 條。
  3. 未依同項規定繳納第一項規定的訂房押金的,住宿契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預訂訂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的情況。

第四條 感染預防措施合作請求

本飯店得依飯店業法第4條之2第一項規定要求住宿者配合。

第五條 拒絕接受住宿

在以下情況下, 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訂立。

  1. (1)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
  2. (2)當房間由於全部佔用而沒有客房(會員)。
  3. (3)當意識到打算逗留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關於住宿的良好禮節和習俗的規定。
  4. (4) 住宿者多次向飯店提出要求,實施起來會造成過大的負擔,並且可能會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服務時。
  5. (5) 住宿者明確認定為反社會勢力時。
    • 《防止犯罪分子防止不公正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幫派(以下簡稱“幫派”),
      同一條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的犯罪分子(以下簡稱“幫派成員”),幫派成員,幫派成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 當幫派或幫派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公司的官員包括與幫派成員相對應的人員
  6. (6) 住宿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7) 試圖過夜的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8. (8)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要求,或在提出要求時造成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不公平的折扣、合約中未包含的過多服務、身體或精神攻擊、長期無理要求等)。
  9.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10. (10) 都道府縣條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時。

第 6 條 住宿合約的解除-1

  1. 飯店住宿合同的申請人,當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一部分,將被收取由第二罰“的規定收取罰款”附表。
  2. 如果飯店客人未與我們聯繫並且住宿日期當天晚上8點之前未到達酒店,則酒店可能會認為該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並進行了處理。 (如果提前指定了預計到達時間,則為該時間之後的2小時)
  3. 在根據前項規定視為取消的情況下,未與住宿客人聯繫而未到達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火車或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未到達或延誤或其他原因並非住宿客人的責任。如果您證明取消是由於上述原因造成的,則無需支付第1 款規定的罰金。

第 7 條 住宿合約的解除-2

  1.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下列情況下, 飯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 符合第五條第(3)款至第(10)款規定的情況。
    (2) 要求支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預訂訂金,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

  2. 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 飯店將退還已為預訂收取的任何預訂費。
  3. 當您不遵守第12條的使用規則。

第八條 住宿登記

  1. 客人必須在飯店 住宿日期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聯絡方式 (2) 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口岸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1 條規定的費用,則住宿客人必須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

第九條客房使用時間

  1. 房客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0:00 期間使用客房。但是,如果連續入住同一客房,則除抵達當天和離開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使用時間因某些飯店計劃而異。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我們可能會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以外對客房的使用做出回應。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規定的額外費用。

第十條 營業時間

  1. 每個飯店的飯店頁面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家具手冊,各種地點的張貼,將在客房和其他場所的現場指導中為您提供指導。

第十一條 費用繳納

  1. 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細目,請參閱附錄1“住宿費的細目”。
  2. 前款規定的房費抵扣券的收款貨幣或飯店信用卡-通過獲取替代地球的方法獲得,或者在要求時間或飯店離開酒店的客人要求時,我們將排在前面。
  3. 在飯店為客房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後,即使客人未自願入住,酒店仍將向其收費。

第十二條 遵守使用規則

在飯店的客人,我們將按照張貼在確定飯店 飯店的使用規則。但是,如果不可避免,則可以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三條 拒絕繼續住宿

即使您接受了住宿期限,在以下情況下我們也可能拒絕繼續住宿。

(1) 符合第五條第(3)款至第(10)款規定的情況。
(2) 不遵守前條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第十四條飯店的責任

  1. 飯店應賠償住宿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不遵守規定給客人造成損害的賠償。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飯店的責任,這將不適用。
  2. 儘管飯店已從消防部門獲得適當的標記,但我們已為發生火災的旅館投保了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旅館應徵得客人的同意並在相同條件下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無法安排住宿, 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的賠償金,賠償金將計入損害賠償額。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飯店沒有提供客房 ,我們將不予賠償。

第十六條 客人的責任

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則飯店可以賠償飯店的損失。

第十七條 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1. 如果住宿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飯店將賠償該損失,除非該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現金和貴重物品,飯店將賠償最高 150,000 日元的損失。
  2. 若因飯店故意或過失而導致飯店客人攜帶至飯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飯店將予以賠償對於傷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飯店將賠償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除非飯店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八條 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飯店,則只有在飯店確認到達行李後才負責任地托運,並將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給客人。
  2. 旅客退房後,如果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如果找到了房主, 飯店將與房主聯繫並提供指示。應該問。但是,如果沒有主人的指示或主人不知道,它將被保存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 飯店對飯店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責任是在第1款的情況下,前條第1款的規定,在前款的情況下是同一條它應符合第2節的規定。

第十九條 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飯店均將車位出租給客人,不承擔任何管理車輛的責任。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壞,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附錄1:住宿費用明細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酒店費用 (1)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和晚餐)
額外費用 (2)追加飲食(早晚除飲食費)及其他使用費
(A)消費稅(b)沐浴稅

附錄2:罰款申請規則

取消通知的日期
預約申請號 沒晚上 那天 前一天 從3天前開始 從5天前開始 從7天前開始 從14天前開始 從30天前開始
最多14人 100% 50% 20% 20%        
15至30人 100% 50% 20% 20% 20%      
31至100人 100% 70% 50% 20% 20% 20% 10%  
101以上 100% 70% 50% 25% 25% 25% 15% 10%
取消通知的日期
預約申請號 沒晚上 那天 前一天 從3天前開始
最多14人 100% 50% 20% 20%
15至30人 100% 50% 20% 20%
31至100人 100% 70% 50% 20%
101以上 100% 70% 50% 25%
取消通知的日期
預約申請號 從5天前開始 從7天前開始 從14天前開始 從30天前開始
最多14人        
15至30人 20%      
31至100人 20% 20% 10%  
101以上 25% 25% 15% 10%
  • 該數字是罰款與住宿費的比率。
  • 如果縮短合同天數,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罰款。
  • 此外, 飯店住宿是為計劃提供的,或者是某些團體提供的,可以確定與上述規定不同的罰款。